1、 赔偿原则
凡在教学、科研实验中,因不遵守实验室纪律或违反操作规程,而使仪器、设备、
工具等物资遭受损失时,一律按规定赔偿,正常耗损不在赔偿之列。
2、 赔偿办法
(1) 被损坏的物资经修复后仍能使用者,以维修费做赔偿计算依据。
(2) 被损坏的物资再无法修复或丢失者,则以该物原价做赔偿依据。
(3) 赔偿款能一次付清者,责成一次付清,有困难者经实验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可分
期付款,赔偿期为三个月至半年。
3、 赔偿额
(1) 损坏严重不能修复者以物资原价为依据,赔偿标准为:
原价0.3 元/件以下 赔偿80%
原价0.31~1元/件 赔偿60%(最低0.25 元)
原价1.01~5元/件 赔偿40%(最低0.6 元)
原价5.01~10 元/件 赔偿30%(最低2 元)
原价10.01~100 元/件 赔偿20%(最低3 元)
原价100.01~500 元/件 赔偿15%(最低20 元)
原价500.01~3000 元/件 赔偿10%(最低75 元)
原价3000 元/件以上 赔偿8%(最低300 元)
(2) 损坏程度较轻者,以修理费为标准,计算方法同上。
(3) 仪器设备因个人原因丢失,一般按原价赔偿。
4、 赔偿手续
(1) 损坏仪器后,及时向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保障人员或仪器设备管理员报告并填
写仪器损坏单,赔偿款由实验保障人员或仪器设备管理员代收,领取补发仪器。
期末时,各实验保障人员将赔偿款交仪器设备管理员集中后,由仪器设备管理
员交实验中心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将本学期赔偿款集中后交到财务处,统
一办理缴款赔偿手续。
(2) 对不履行赔偿规定者,应进行教育,督促其赔偿。个别态度恶劣者,实验中心
将停止其实验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