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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2017-04-21浏览:4741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育创新,培养大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为了引导和规范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完善我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学校决定每年拨专款用作实验室开放基金。为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的范围 

面向全校实验室,凡能向我校就读的本科学生开放实验的实验室均可申请开放基金。开放基金用于支持各实验室提供的开放实验项目和学生自拟的实验项目。 

二、资助的条件 

符合本基金的资助范围;项目内容有一定的新意,对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填写的《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内容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 

三、申请与评审 

1.实验室开放基金每学期申报一次,一般在5月底和11月底进行。 

2.申请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所在实验室必须对《申请表》的真实性、资助的必要性、实验研究方向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学院,所在学院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逾期送达者,不予受理。 

4.各学院将评审结果报教务处审批后通知申请人及其实验室。 

四、实施与管理 

1.申请实验室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应积极组织项目的实施,组织学生的报名、录取,按计划开展工作。 

2.获资助的项目经费只限于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等开支,不得列支其它费用。

3.基金所支持的实验材料与消耗补贴按实验消耗定额核定。 

4.申请实验室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检查监督研究进展情况,建立开放实验档案。所在学院和教务处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5.有下列情况者,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期的项目资助资格: 

(1)项目申请单位获资助后,不能按时开展工作的; 

(2)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的; 

(4)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五、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1.资助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及时做好结题工作,并向所在学院提交《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结题报告》和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向学院教务办提交学生实验成绩。 

2.各学院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把验收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3.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年。因故不能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以后的实施方案,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延长,且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否则按未完成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