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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规定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2017-04-21浏览:47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管理,是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生素质的客观要求,也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校实施“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文件及北京化工大学2001年实践教学工作会议精神,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鼓励学生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实验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进一步规范我校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第三条 各实验室原则上都要对本科生进行开放,并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实验资源的效益。校级实验中心、实习基地、创新基地和工程训练中心,必须在必修实验安排之外对全校学生开放。这将作为考核实验中心、基地负责人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要注重实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学生可选做基本训练的实验,也可选做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开放项目可以是教学计划要求的课内实验,也可以是课外内容,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要结合教学条件和学生特点。推广运用虚拟、仿真等实验技术手段。同时对于必要的实验要促进虚拟、仿真实验与实际实验的结合。对于低年级学生,主要训练其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对于高年级学生,重在培养其工程意识和科研能力。 

第六条 校级教学实验中心、学科实验平台实验室应主要采取教师提供实验项目让学生选择内容和时间进行开放,应接受学生课外兴趣小组(协会);实习基地、创新基地、专业实验室主要采取吸收优秀学生参加教师科研课题或支持学生自立科研课题等形式进行开放。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面向全校本科生,应采取多种多样的开放,保障实验时间和实验内容的开放。 

(一)时间开放可以分为: 

1.全面开放; 

2.定时开放; 

3.预约开放; 

4.其他。 

(二)内容开放可以分为: 

1.学生选择指定实验内容的实验; 

2.学生自立题目、自行设计的实验; 

3.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 

4.学生自立科研课题的实验; 

5.学生参加有关竞赛的实验(实践)训练。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主管实验教学的校长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与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各学院直接领导本院实验室开放工作,各实验室负责具体开放。学院要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应重视利用现代化手段做好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本中心(室)具体开放细则。 

第九条 学生完成的开放实验项目,符合基本要求的,可获得创新学分。 

第十条 学校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水电费等费用。由于开放实验增加的教师工作量,由流动编制补充。各学院应成立相应的实验室开放基金审查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应向实验室登记、备案。各实验室根据学生人数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室应及时总结,并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实验室将本学期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对学生优秀实验论文及优秀成果进行评定工作。对获得优秀实验论文及优秀成果的学生进行奖励。对于实验室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学校给予奖励。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